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重申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必须依法取得《电影片供应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未取得上述二证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在网上播放。
根据总局《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境外影视剧的网络播放需满足如下条件:
1、申请者依法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法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2、若申请网络播放的境外节目属于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则需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核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专用于信息网络传播),同时,该种境外节目的播出网站平台必须符合“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试听节目的汇集、播出业务”的规定。
3、申请网络播放的播放境外影视剧的内容必须满足《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即:不得载有以下内容
(1)反对中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中国国家秘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中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或者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中国社会秩序,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读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或者中国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4、申请者需对预播放的网站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这要求申请者自身必须具有该境外影视剧的著作权或者著作权人授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申请者需要注意的是,授予播放网站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时间和地域范围不应超过申请者自己的合法权限)。
5、满足上述条件之后,申请者应按照规定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未经登记则不得在网络上进行播放。
附:引进境外影视剧及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审批规则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王晗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