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但公司法并没有规定此处出资最多是指实缴出资还是指认缴出资,也没有规定当两个股东出资一样多时如何处理,因此我们建议应在公司发起人协议甚至是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或者是请求。对于定期会议由于需在规定的时间定期召开,因此并不存在提议召开问题。而对于临时会议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是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可以提议召开。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议或者请求召开。另外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达不到相应人数、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一定比例时,无需提议或请求应直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或者请求不存在先后之分,相关主体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可提议。
第三,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根据公司法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开董事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提案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请注意的是,前面我们提到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主体并没有先后之分,但实际召集会议的主席有先后之分,先是董事会或者是执行董事,然后是监事会或者是监事,最后才是一定数量比例的股东。
第四,股东会会议的主持。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的,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由监事会或者监事会召集的由监事会或者监事主持。由股东自行召集的,由股东自行主持。
以上就是公司法对股东会会议提议、召集以及主持的主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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