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持股法律关系中,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均存在法律风险。相对而言,隐名股东也是股东权利的实际持有者但在名义上并不持有股权,其法律风险更大一些。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风险一,显名股东否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风险防范措施:1、由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代持股法律关系。2、全部的出资款均由隐名股东向公司汇出并注明是隐名股东的出资款。3、由公司出具收到隐名股东出资款的收据证明。
风险二,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隐名股东的股权。风险防范措施:1、在代持股协议中明确约定显名股东恶意转让股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2、在签订代持股协议时,至少有一个公司第三方股东签字见证以增加代持股关系的透明度,从而监督显名股东的代持股行为。3、在该股权上设立质押,保证股权不能轻易转让。
风险三,显名股东不按隐名股东的授权行使股东表决权。风险防范措施:1、在代持股协议中约定显名股东应在隐名股东的授权下行使股东表决权,如不正确行使表决权应承担的违约责任。2、让公司知晓该代持股关系并约定显名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应得到隐名股东的授权。
风险四,显名股东非法占有隐名股东的分红利益。风险防范措施:1、在代持股协议中约定公司相关分红利益或者其他财产利益,应由公司直接支付到隐名股东账户。否则隐名股东享有追索权和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2、由公司对该事项给予确认。
风险五,隐名股东变为显名股东时公司其他股东不配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隐名股东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无法变更为显名股东。风险防范措施:代持股协议由全体股东签署,约定隐名股东可随时变更为显名股东,由全体股东承诺同意随时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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